諮詢輔導案例

2011-12-14
各機關至少4小時的環境教育對象是否包括民意代表
案號 004 日期 2011-12-14 13:30~15:00
對象類別 政府機關、事業機構環境教育承辦人 對象 宜蘭縣境內環境教育承辦人
地點 宜蘭環保局 輔導人員 顏士雄

環教法十九條、二十四條所稱之機關員工,依環教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解釋,指的是機關為其投保勞保、軍保或公教保險的人。

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規定,被保險人限有給職專任人員,第二十條有給職公職人員準用第二條規定。

依銓敘部90.05.01. 九十退一字第二0二一六四一號書函,解釋民意代表只有中央民代(立委)是有給職,為公保投保對象,而地方民意代表只出席費為無給職,就不屬公保投保對象。

所以,立法委員依規定需要至少四小時的環境教育。但地方民意代表因為自身另有所屬投保單位,不一定在公務體系。

目前,亦有地方民意機關承辦人在環境教育計畫中將委員代表納入,相當值得鼓勵。畢竟這些代表委員具有法制決策權,對地方環境政策發展而言,相當重要,應納入環境學習對象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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