諮詢輔導案例

2012-02-29
單位所屬員工有十多位的工作地點不在臺北,而是分配到全省,應如何安排課程及進行成果申報?
案號 013 日期 2012-02-29 13:30~17:30
對象類別 政府機關、事業機構、學校環境教育承辦人 對象 臺北市境內機關、機構、學校環境教育推動人員
地點 臺北NGO會館 輔導人員 蕭瑞棠

員工可以參加其他開課單位的環境教育課程與活動,開課單位可以外部人員加入,進行申報。其他單位的員工,也可以在本單位上課,並以同樣的方式,將外部單位的人員加入,代為申報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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