諮詢輔導案例

2012-04-26
指定人員在學校落入一個人負責,但這應該是全校性的,尤其少數老師特立獨行,影響校長、指定人員受罰,並不合理。
案號 024 日期 2012-04-26 13:30~16:30
對象類別 學校環境教育推動人員 對象 屏東縣境內學校總務主任、環境教育承辦人
地點 屏東鶴聲國小 輔導人員 蕭瑞棠

學校環境教育推動,是全校的工作。指定人員是聯繫窗口,協助負責人規劃整體事務與執行。對少數人的不合作行為,學校可以記錄推動過程,做為有稽查需要時的佐證。希望,能盡各種可能讓人員完成環境教育,誘因鼓勵、同儕影響、有趣的內容與多元的方式,能有助於學校的領導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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