諮詢輔導案例

2012-05-02
各局處在年度開始前,已經編列相關經費執行業務,行動方案中所需增加的業務,是否能由基金分配來提供所需經費?
案號 026 日期 2012-05-02 09:30~12:30
對象類別 政府機關環境教育推動人員 對象 市府一級單位承辦人、各公所代表、審議委員
地點 臺北市政府606會議室 輔導人員 周儒教授(臺灣師大環教所)

基金的運用有些分配以專案申請方式執行,訂有額度。而在行動方案中的計畫與工作項目,還可以整合現有施政作為,就環境教育推動部分納入研訂項目,非基金支持部分也可以納入。行動方案更重要的是有賴於各局處,主協辦單位合力來執行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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