諮詢輔導案例

2012-07-04
機關單位承辦人向環境教育服務提供者要求,安排有認證人員與認證的課程方案,才能取得4小時環境教育的認證,但目前的申請條件與認證審查標準太嚴格,人員與場所認證資格都無法取得。
案號 034 日期 2012-07-04 13:30~17:17
對象類別 設施場所管理單位負責人 對象 新竹縣場所設施管理單位及社區環保志工
地點 新竹縣環保局會議室 輔導人員 蕭瑞棠

認證條件嚴格,有助於品質提升。但認證的標準也需要因地制宜調整。法令與相關辦法運作初期,已發現很多法規形式與實際運作的落差,有待在後續修法與執行面上調整改善。然而,4小時環境教育的內容與方式,應具有提升環境素養、培養環境倫理的學習過程與意義,並不需要認證。各級機關與地方單位需要再瞭解環境教育法的用意與執行彈性。申請認證需要依循認證審查的認定要點,因此,認證申請所需的資料與文件,在管理單位評估認證必要性之後,也需要相當時間蒐集與準備。現場輔導的用意,在釐清認證的內涵,提供與會者參考。環境教育推動,不能只要求認證,也不能完全仰賴認證。認證以外的相關條件與有品質發展的評估,應該是基本而且一樣有著相當的重要性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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